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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一触即发龙田科技有限公司高科技设备超声波捕鱼设备两村民炸6条小鱼被采取刑

  在当地此前发布的通报中配图显示,一名蹲在地上的男子,用手指向地面六条银白色小鱼,以及一根爆竹、半截爆竹纸。这起案件发生在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两男子兰某、蒋某为解馋,于2月14日在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使用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将鱼捞上来,二人通过此方式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通报称,兰某、蒋某的行为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兰某、蒋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2月22日,微信号“苗乡城步”微信号内已没有上述内容,据媒体报道,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确在该自媒体公众号发布了案件消息,但“不算官方发布”。“目前由于公众号的失误等原因,已将内容删除。”此外,在当地警方回复媒体的内容中提及,该案发生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中心区域,由当地老百姓举报后前往处置。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处罚,是根据法律规定、刑法规定、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县政府办通告作出的认定。在与媒体的沟通中,工作人员表示,“非法捕捞它也不说鱼大鱼小,所谓的生命是从小开始的,而且这是野生的。”目前,围绕涉案当事人用爆竹炸了六条小鱼被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认定过重已引发广泛讨论。

  2月22日,记者联系城步县公安局,警方表示,相关案件正在进行研究,稍后会发布进一步的情况通报。

  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仅在2020年,就有多起在南山国家公园辖区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置。2020年10月19日上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在辖区内白云湖水库腊屋村水域执法巡查时,当场查获正使用“新型超声波探鱼器”进行违规垂钓人员4人,查获违规钓鱼设备2套,渔获物5千克。据了解,本次查获的“超声波捕鱼设备”主要是利用超声波发出信号,通过屏幕显示的时间、方位、强弱查看水下鱼情的一种捕鱼辅助工具。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4名违规垂钓人员予以当场制止并将其违规探鱼设备和渔获物依法收缴。

  2020年10月28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肖某成、雷某成、肖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共同赔偿国家损失19738元,责令在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k8凯发是年6月,被告人肖某成、雷某成、肖某甲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辖区白云湖国家湿地公园水域内使用国家禁用工具电鱼,捕获鲫鱼、土鲶鱼、鲤鱼共14.2kg,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审查后,城步检察院依法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由肖某成、雷某成、肖某甲赔偿国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费426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17040元、当年产卵损失2272元,合计19738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归根结底,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定罪依据,一是看行为;二是看情节。”彭新林认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一在于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观行为要素的准确把握,即是否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二是看情节是否严重。如果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按违法行为处理。

  彭新林认为,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董事甘元春律师认为:“能适用行政处罚做到与违法行为相适用的,就不应该轻易启动刑事立案和刑事手段,刑事处罚只针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不能擅自扩大打击面。”甘元春说。

  彭新林说,在刑法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行为罪,本案中涉案人在国家生态公园内、禁渔期采用爆炸方式炸鱼,虽然只炸到数量较少的小鱼,但被当地居民举报,说明该行为具有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予以适度惩戒。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一个不可忽视的背景是,“农业农村部已经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湖南96%以上的区域都属于长江流域,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也发布有相关的禁渔令。”彭新林介绍,非法捕捞行为首先直接表现为对水产资源的破坏,其次大部分非法捕捞往往也会伴随对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对于本案中的涉案人,甘元春认为,k8凯发本案当事人虽然在禁渔期禁止捕捞区域内违法捕鱼,但所捕鱼类不到一公斤,价值不值五十元,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百分之一,不应认定属“其他严重情节”,应该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可以按《渔业法实施细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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